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4 个样品(且接触食品部位总面积不小于400cm2,若总面积不足400cm2,应加大样品数量,确保总面积不少于400cm2);其中1/2 作为检验样品,1/2 作为备用样品。
流通环节备用样品封于受检单位,电商环节备样封于检验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食品接触用陶瓷、搪瓷制品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 铅(Pb) GB 31604.34-2016
2 镉(Cd) GB 31604.24-2016
3 标签标识GB 4806.1-2016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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