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5.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附件:填表说明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