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还应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或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的;
(二)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三)安全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存在明显不符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批准决定: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违反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审查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五)建设项目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3.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
5.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6.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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