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 文 号:京革发〖1979〗370号
发布单位:京革发〖1979〗370号
治,高硫高砷有色矿焙烧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烟气防治、铍冶炼、汞冶炼、铝冶炼和磷肥生产含氟烟气的防治等等,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应结合科学研究,提高现有防治效果,积极解决毒害问题,使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有较显著的改善.
3.凡危害严重而没有采取防尘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开式生产,应该首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大幅度地降下来,然后纳入各部门和地方规划,逐步从根本上解决.
4.对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继续巩固,争取做出新的成绩;曾经达到现又回升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复到国家卫生标准.凡有防尘防毒设施,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被损坏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尽快修复和改进,要在一九七九年内使防尘防毒效果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业"的防尘防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树立样板,作出规划,积极解决.对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的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结合技术改造,考虑迁、并或转产,一时无法迁并改造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控制尘毒的危害.
6.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推广无毒无害生产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尘防毒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劳动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对于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尘毒危害,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同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