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实施《内河避碰规则》的通知
发 文 号:(79)交港字57号
发布单位:(79)交港字57号
照灯或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三)竹、木排流放时,应当在前后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高出排面至少一米。
第二十七条 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应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号灯,捕鱼时应当显示下述号灯或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不论在航或停泊捕鱼时,夜间除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机动船或人力船、帆船,当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小三角红旗一面。
第二十八条 失去控制船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驳船,应当尽快选择安全地点锚泊。未锚泊前,在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两个。
第二十九条 进入工地的工程船
(一)工程船进入工作位置固定的工地时,夜间在前桅杆处显示环照灯三盏,构成一个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在桅顶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另两盏环照灯应在横桁
两端显示,通航的一舷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舷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横桁两端,悬挂号型两个,通航的一舷为黑球一个,不通航的一舷为黑十字号型一个。
(二)凡从事潜水工作的工程船,有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旗一面。
(三)自航挖泥船在航施工时,不显示本条(一)款号灯、号型,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垂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上下为黑球、中间为白色菱形的号型。
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拖轮按拖、顶等情况显示号灯外,被拖带的工程船应当显示与自航挖泥船相同的号灯、号型。
(四)工程船包括自航挖泥船在内,未进入工地时,不显示上述号灯、号型,应当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五)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三十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爆炸、易燃危险品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外,夜间还应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旗一面。
第三十一条 横江轮渡
(一)长度不满50米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如长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者,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在船首悬挂黑球一个。
(二)竹、木排停泊时,夜间应当在靠航道一侧,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四)搁浅的机动船、驳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垂直悬挂黑环三个。
(五)停泊船舶或竹、木排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或竹、木排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旗一面。
第三十三条 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或地段应当在桅杆处或地段上、下两端,夜间垂直显示红、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RY"信号旗一组。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三十四条 声号设备
(一)机动船必须配备号笛一个和号钟一只。
(二)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以及竹、木排必须配备号钟或铜锣或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第三十五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短声--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
长声--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
机动船看见其他船舶或竹、木排需要使对方注意或表示本船的行动或意图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的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述的声号:
(1)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
会船"。
(2)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
会船"。
(3)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有后退倾向。
(4)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5)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6)一长声--要求来船或附近船舶注意或表示我将要离开码头、泊位。
(7)两长声--我要靠泊或我要求通过闸。
(8)三长声--有人落水。
(9)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时,表示"我将
要或正在向右转弯"。
(10)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时,表示"我
将要或正在向左转弯"。
(11)一长三短声--拖船通知被拖船注意。
(12)两长一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13)两长两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14)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15)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16)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船等候我通过。
(17)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减速或停车。
(18)三短一长声--我需要援助。
(19)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艇联系。
(20)一短一长两短声--我要与航道艇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则的四个附录,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它与本规则条文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三)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录一 :
号灯技术细节(略)
附录二 :
号笛、号钟、号型、旗号技术细节(略)
附录三 :船闸通过信号、监督艇、航道艇信号
(一)船闸通过信号--在船闸的上、下两端,面对来船方向设置固定的红、黄、绿光号
灯三盏。
红光灯或红旗表示停止进闸。
黄光灯或黄旗表示准备进闸。
绿光灯或绿旗表示允许进闸。
(二)监督艇显示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三)航道艇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附录四 :遇险信号
(一)船闸通过信号--在船闸的上、下两端,面对来船方向设置固定的红、黄、绿光号
灯三盏。
红光灯或红旗表示停止进闸。
黄光灯或黄旗表示准备进闸。
绿光灯或绿旗表示允许进闸。
(二)监督艇显示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三)航道艇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第二章 图(略)
第三章 图(略)
附录一:(略)
附录二:(略)
附录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