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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试行《交通部水运生产调度规程》和《交通部水运调度通信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80)交水运字757号
发布单位:(80)交水运字757号
港电报
船舶离港后,应即向长航辖区主管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分调”)以及与航次任务有关的港调发出发船报告(长航干线船舶并抄报长航总调度室):
客货班轮发船报告内容:离港时间、上下旅客人数、装卸货物吨数、前后吃水、前方港抵达时间。
货运船舶(船队)发船报告内容:船名、航次、离港(中途结解)时间、拖带(结解)驳名和队形、轮驳吃水,预计到达前方港时间。
第三十条 船位电报
在航船舶每日0600、1200、2200时间之船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分调。其内容为:船名、时间、经过地点、航速。
客班轮除外。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报
在航船舶因故中途需要抛锚而不及请示决定时,抛锚后应立即电告抛锚时间、地点、原因,续航后即电告续航时间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
在航船舶如发生事故。危及客货和船舶安全时,应立即将出事时间、地点、出事状况以及施救措施和要求等电告航段主管调度,就近港调和航道段(站),并随时保持通信联系,直至险情排除。
注:(1)如遇航道变迁、航标失常等,应及时电告主管调度部门及当地航道部门。
(2)要求供应和临时修理等事项,除电告有关单位外,并抄调度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抵港确报告
船舶到达目的港前6小时,应电告准确抵达时间;接电港调也应即电复解队和停靠泊位。
第五章 江海直达运输调度通信
第三十三条 江海直达运输中,因目前海上和长江通信工作频率不同,海轮进江电报通信均要由上海海岸电台传递给长航上海分局,再由长航上海分局通报长江有关港口,为此:
(1)船舶应向长航上海分局增发“离港电报”,格式及内容同第三章第十九条,其中“预计抵达目的港时间”应改为“预计抵达吴淞口的时间”。
(2)船舶应在抵达吴淞口前12小时,向长航上海分局发出“准确抵吴淞预告”;格式及内容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如不需上下引航的船舶,应报经过吴淞口的时间。
(3)其他通信按第三章和第四章有关各项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沿海和长江各项电报一律用明码拍发;
除本规程规定之各项通信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拍发补充通信。
第三十五条 港、航及各轮船长均应负未执行本规程而造成损失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之解释、修改权属于部调。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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