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80)交水运字1569号
主送:(略)
1974年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业已重新修订,现将正式定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颁发给你们。自1980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实行。1974年9月1日实行的《规则》、《规程》及其后的修改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即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客运职工逐章逐条认真学习讨论。领会规定精神,以便正确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是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在不违背上述规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航运主管部门和直属港航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实行,同时报部备案。对两个单位共同经营的同一航线,同一水系的客运规章,各单位在制定细则时,应通过协商,力求统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内部解释(略)
1980年9月15日
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
总 则
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执行各项客运规章制度和“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做到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旅客和行李、包裹,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各级客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劳动竞赛,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船舶营运组织,加强港航协作,搞好联合运输,改善客运设施,培训客运人员,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客运工作管理水平。
本规程是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 运 输 管 理
第一条 运输管理的原则
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客运部门的积极性。各级客运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点,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做到干支线相通,长短途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
水路客运航线的开辟和撤销,直属企业必须经过交通部、地方企业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或地区)航运部门的批准,参加营运的客船,必须经过船检、港监部门检验鉴定。纳入旅客运输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旅客安全。
交叉的干、支航线和跨省的内河水路客运,应在便利旅客的前提下,协商(由一方或双方)经营。同一水系的客运规章和费率,应力求统一。
客货定期班轮在客货发生矛盾时,应贯彻以客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各级组织的职责范围
交通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客运工作的上层建筑,制订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则、客运票据;制订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审批直属企业的客船建造方案和主要客运站的建设方案;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各省、市、自治区与直属企业间的关系;跨省、市、自治区及直属干线客运航线的开辟、调整;总结推广、组织交流先进经验;培训干部。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航运公司: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交通部的规程、规则、指示,制定有关省内的旅客运输补充办法;跨地区客运航线的开辟,协调地区航运企业间以及城建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客流调查,编制年度客运计划;制定客运远景发展规划,组织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
直属各海运局、航运局:贯彻执行交通部的规程、规则、指示,并制订有关旅客运输的管理细则;制订客运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织客流调查;编制客船营运计划和运行时刻,保证正 点运行;掌握客额的分配和调整;协调各分局的关系;负责印制调配票证和餐务成本的管理;编审宣传广播资料;编制和审查船舶、客运站的建造方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并对客运人员进行考核。
港务局:贯彻执行交通部的规程、规则以及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指示规定,制订客运工作的细则;组织客流调查,提供客运计划资料;掌握班期,安排泊位和组织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保证船舶正点靠泊和开航;编制客运站的建造方案;编审客运宣传广播资料;培训和考核客运人员。
长江航运局所属港务局可参照本精神执行。
海运分局、航运分局: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全面领导管内旅客运输工作;安排管内运力和票额分配;编制运行时刻;组织管内客流调查;提出调整航线建议;管内临时运输任务的安排;提出管内客运站的建造方案;编审广播宣传资料;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和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客运站: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厅(局)、公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制订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组织客流调查,提供旅客流量、流向资料及提出要船计划;组织售票和问询;办理行李、包裹运输;组织旅客候船,组织检票、验票,确保旅客安全上下船;对站内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考核。
客船: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厅(局)、公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确保船舶安全、正点运行和旅客安全上下船;妥善安排旅客旅途生活和餐食供应;制订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提供客流变化情况资料。
第二章 客运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直属水运企业和地方航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路客运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要设立专门的客运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抓好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部水运局(内设客运处)具体负责部直属企业和地方航运部门的客运业务管理工作。
长江航运局和上海海运局设客运处,广州海运局和上海海运局大连分局设客运科,负责管理所属客船船队、客运站和客船的客运业务。
各港客运站是港务管理局管理客运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基层生产单位,对所属港务站的客运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航运部门设客运科,负责全省水路客运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加强客运队伍的建设
直避各港航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航运部门的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应会同客运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客运工作人员的配备、调动和培训工作。
一、客船的客运主任、餐务长等主要客运人员的配备、调动和提升奖罚,要由客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征得客运主管部门的同意;客运站站长等主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或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为利于客运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各级客运管理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
二、要有计划地开办各级客运工作人员和餐务人员的培训班,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对客运和餐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以不断提高客运业务水平和餐食烹调技术。
三、为保证客运队伍的素质,对不适宜作旅客服务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他人员,要调离客运队伍,并从基层有实践经验的客运服务人员中,培养、选拔客运业务干部。
第五条 客运站的分级
为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和旅游事业的需要,要逐步实现统一的服务设施标准和客运人员定额标准,客运站应根据其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地位和旅客发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
一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100万人次以上,并有外宾运输任务的为一级站。
二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50万人次以上,或虽不是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但系对外开放的风景游览地,省辖市,有外宾运输任务,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或全年旅客发送量在100万人次以上的部属一级企业,均列为二级站。
三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50万人次以下的,或地区(省辖市)机关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下的,或县、市政府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为三级站。
三级以下为四级站(或客运营业点)。
第六条 为了安全、准确地运送旅客和行李包裹,搞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各级客运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下列专职或兼职人员:站长、值班站长、计划员、客运员、服务员、广播员、行李员、检票员、售票员、问询员、会计。
第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航线长短、船舶大小、载客多少等情况,制订客船客运服务人员和餐务人员的定员标准,并应按定员标准配足人数。
客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下列专职或兼职人员:客运主任、客运员、服务员、广播员、图书员、营业员、行李员、餐务组长、餐厅售票员、餐务员、会计、船医。
第八条 加强旅行服务社(所)建设,做好旅客生活供应工作。
各航运单位的客运部门,直接领导旅行服务社(所)的业务工作。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抓好旅行服务社(所)的工作。
旅行服务社(所)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统一负责旅客餐务和小营商品以及卧具的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客船的电影放映业务以及增加的营业项目,均由旅行服务社(所)统一经营管理。
旅行服务社(所)应根据需要,在沿线适当港口设置供应点,没有供应点的港口的旅客生活供应工作,由港务局客运站代为办理,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旅行服务社(所)应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货源,广辟供应渠道,经常深入船舶,帮助提高餐食、小卖以及卧具供应等服务质量,不断降低餐务成本。
旅行服务社(所)要建立旅客生活供应品生产基地,开办旅客食品加工厂,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努力扩大服务项目,以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
第三章 运 输 组 织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本着方便旅客、有利生产、照顾全局、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长短航线和船舶类型适当分工,经济合理地使用运力,充分发挥运输工具效能,保证安全、正点、均衡、及时地完成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任务。
行李、包裹的运输,应按先有票(凭船票托运的)后无票(不凭船票托运的)的原则进行。对承运有票托运的行包,必须做到随旅客所乘的客船运出。为保证行包的及时运输,客船必须设置足够的行李舱,不得将行李舱移作他用,遇行李、包裹较多,应随时安排货舱装运,保证行李、包裹运输的需要。
第十条 各港航部门,在客货运输的安排中,必须贯彻以客为主的原则,实行定船、定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泊位的五定运输,加强运输计划性。当客货发生矛盾时,应保证旅客运输的需要。为保证船舶正点开航。港口对客船的货物装卸、供水、供油等应给予优先安排,在始发港,应在客船开航两小时前停止装卸货物,以便客船做好准备,及时上客。
客船在沿途各港应按运行时刻准点运行,不得提前开船。如遇船舶误点,中途港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压缩船舶停港时间,争取准点运行。港航之间对开船时间有争议时,应以客运站已公布的开船时间为准。
各单位五定运输情况,应按附表要求,每月向部水运局填报一次。
第十一条 客船运行时刻的编制,要考虑到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对重点港站,客船到发时间,应便利旅客换乘和食宿安排。
客船运行时刻分冬夏两季编制。每年于5月1日起实行夏季运行时刻,10月1日起实行冬季运行时刻。
每月客船运行班期表,应予上月25日前报送有关单位,已对外公布的班期表,除气象原因外,未经业务局长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为保证旅客的运输安全,严禁客货同舱混装,并不得装载有毒、有气味、有污染物品及危险品。
客船的旅客舱室,不准装运牲畜,短航客船必须装运时,应严格隔开。有关航运部门,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牲畜专门运输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客流调查,掌握客流变化规律,是做好旅客计划运输的基础工作。客流调查分定期调查、临时调查和日常调查三种。
定期调查:每年进行两次,一般为上半年调查一次,春节前调查一次。
临时调查:假期前有关学生运输调查,各种大型建设工程人员运输调查,新老兵运输调查,支边、支农等运输的调查。
日常调查:随时掌握客流变化情况,如重大的社会活动,交通情况的变化,临时组织的参观所引起的客流变化等情况。
对调查资料应进行分析研究,制订措施。各种调查资料应加具体意见,逐级上报,以便各级领导掌握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客运站、客船应加强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客运站负责人在客船到发时,必须到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客运站应将本航次旅客发送情况填写旅客发送情况表,在开船以前交给船上,并将重点旅客等有关情况,向客船作详细介绍,客船也应将到港旅客数及有关情况,向客运站介绍,并通报客位空额数。
旅客在乘船港误船,船票作废。特殊情况下,为照顾确有困难的旅客能继续旅行,限在开船后2小时内,客运站站长可给予改乘下一班客船五等或散席舱位的签证。
如遇无线拒绝补票的旅客,船上应填写客运记录交到达港客运站处理,通知其所属单位,追补应收的票价和补票手续费。
第十五条 行李、包裹实行站、船交接。客运站、客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李、包裹的验收、交接工作。客运站应填写行李、包裹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查存,一份交船上,一份带交到达港。
行李、包裹装卸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重不压轻,特殊物品应单独堆放,保证质量。客船应负责监装、监卸,发现行李、包裹有损坏短缺时,及时做出记录,分清责任,并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六条 为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客运工作,交通部每年召开一次专门的客运工作会议。各主管部门得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客运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为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交通部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一次对客运服务质量和客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客运主管部门,也应相应组织一次同样性质的检查。
第四章 客 运 设 备
第十七条 客运设备应以确保安全运输和适合旅客旅行需要为前提。
直属企业的客运设备,未经交通部批准,地方航运企业的客运设备,未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占用或随意改装,已占用的设备,应及时归还,保证服务于旅客。
第十八条 站、船的客运设备分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两部分:
一、服务设施
客运站:应根据旅客发送量大小,设立旅客候船室、售票处、问询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广播室,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在候船室和售票处应以布:客规摘要,航线里程示意图,票价、行李、包裹运价表,市区交通图,联运图表,客船班期表,班船到港预、确报公告牌,危险品限量表(或危险品实物厨窗),旅客留言牌,阅报栏,新闻图片(或画报)栏。有条件的客运站,还应设立旅客餐厅、小卖部、公用电话、邮电处和外宾、华侨、军人、母婴候船室,以及保健箱。
客船:设客房、客运室、旅客餐厅、小卖部、广播室、阅览室、行李舱、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医务室或保健箱,旅行所需的图表、图书。有条件的客船,应配置电影放映设备、小件寄存处、邮政信箱、病人隔离室(地方客船可根据具体条件参照设置)。
二、安全设施
客运站:供旅客上下船用的扶梯(或有扶手的跳板),安全网,防滑、防冻、防火、降温、取暖设备,照明、通风设备。
客船:安全、救生、消防设备,防滑、防冻、降温、取暖设备,通风和照明设备。
代客船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和卫生、消防设备,广播宣传、饮食供应设备,还要配备保健箱和一定数量的卧具。
对于航行时间在6小时以内及省内的区间短航客船,除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消防和卫生设备外,其他设备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加以配备。
第十九条 有外宾运输任务的客运站和客船,应设贵宾候船室、休息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其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 客船各等级舱室除应配备一般通用设备外,应按下列标准加以设备。
特等舱:软卧卧室,休息(会客)室,卫生间,较为精致的摆设。
一等舱:软卧,1~2人,内设方柜、沙发、卫生间、写字台、椅子、台灯等。
二等舱:软卧2~4人,内设沙发、洗脸盆、写字台、椅子、台灯等。
一、二等舱设集体休息室。
三等舱:硬卧,4~8人,内设洗脸盆、写字台、椅子。
四等舱:硬卧,8~24人。
五等舱:硬卧。
散席舱,包括坐席。
第二十一条 客船临时乘客定额的确定
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客船必须严格按照载客定额运送旅客,不得超载。需要扩大原有定额时,需配足救生、消防设备,报请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核定,发给临时载客定额证书后,始得按临时定额证书规定的载客人数运送旅客。
第五章 站、船宣传
第二十二条 旅客的宣传工作,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方针。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内外大好形势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伟大成就。结合沿途革命纪念地、重要城镇风景区和历史文物,宣传革命斗争历史和革命光荣传统,风景名胜和历史典故等。宣传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及时。
根据旅行需要,宣传客运规章,票价,里程,旅行常识,严禁夹带危险品通告,以及水路交通情况。
客运站及有条件的客船,除广播宣传上述资料外,并应绘制整齐、美观的图表绘画,悬挂或张贴。在外宾华侨和港澳同胞经常游览的航线上,客运主管部门应将当地风景名胜,编印成精美画册或图片,配以中外文对照说明,在站、船小卖部发售。
第二十三条 广播时间的安排要适当,除站、船日常业务宣传外,每天按时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播节目和新闻节目。自行编写的广播材料,包括有关宣传沿途港口和地方风物的内容,要由主管局审查。
站、船领导应定期检查广播室储存的唱片、录音带,对过时的,不宜播放的,应及时抽换。
要不断改善广播条件,逐步配备录音设备,提高广播宣传效果,使广播宣传逐步走向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客船的环境布置,必须做到整洁、严肃、大方,不适宜的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