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1981)交公路字1034号
发布单位:(1981)交公路字1034号
、三、四级公路应结合公路沿线有利地点,设置必要的回车道。
第10.0.5条 渡口码头
渡口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码头引道纵坡,直线码头一般为9~10%,锯齿式码头一般为4~6%。引道宽度,三级公路应不小于9米,四级公路应不小于7米。
第10.0.6条 公路养护和营运房屋等设施
公路养护房屋、营运房屋(如食宿站、服务区、仓库等建筑)应根据需要,本着适用、经济、就地取材的原则修建。
第10.0.7条 绿化
公路两侧应大力进行绿化,以稳定路基,美化路容,增加行车安全和积累木材资源。凡宜林路段,公路绿化应作为公路设计、施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在公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粗细树枝及矮林均不得伸入公路限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