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2〗京卫工业字第251号
发布单位:〖82〗京卫工业字第251号
(9)潜涵病;
(10)高山病与航空病;
(11)振动性疾病;
(12)放射性疾病;
(13)职业性炭疽;
(14)职业性森林脑炎;
(15)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3.一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包括可疑及吸收)除症状轻度,离开生产现场后,经短暂休息,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者外,均在本报告范围之例.
二、报告办法和要求:
1.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厂矿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各有关部门领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对做好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各区、县卫生局,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工厂医务室、保健站、基层医疗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广大医务人员如发现一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包括疑似及吸收)时,必须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片"所在单位专人登记在"职工病报告登记本"上后,报送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酒仙桥职工医院;北京矿务局;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首钢公司卫生防疫站等下属厂矿医务室、保健站,填卡登记后先报洒仙桥职式医院工业卫生科;北京矿务局卫生处;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病科;首都公司防疫站.由他们再登记后报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工厂企业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侍干部有责任协助和督促报告.
4.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报来的职业病卡进行调查核实,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表五份;一份自存;一份抄报市卫生护疫站;三份报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经审核后,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一份自存,另两份抄送所在区(县)劳动局,工会各一份.市卫生防疫汇总后于季度结合后10日内报市卫生局(一式七份).
5.各级医疗机构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潜涵病发生时,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遇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或三名以止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有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接诊医疗机构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外,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当地防疫站,当地卫生防疫站应在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迅速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一份报送当地卫生局;一份报送市防疫站;一份给工厂;一份抄送该企业主管部门以利及时防治.
6.尘肺的职业病报告除市卫生局规定的论断权的医疗机构可确诊报告外,其余均需通过所在区(县)及指定的厂矿尘肺诊断小组诊断后方能确诊报告,疑难病例可通过市尘肺诊断小组确诊;其它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均有职业病科(组)的医疗卫生单位确诊,对可疑或疑难的病例确诊有困难时,可由区(县)厂矿组织职业病诊断小组进行会诊,仍不能确诊时,可分别请东、西、南片负责职业病指导单位会诊.最后由职业病科(组)和职业病门诊的医疗卫生单位开具诊断证明,进行登记并报告.凡个人自找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7.区(县)卫生防疫站要经常检查,指导区(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各级职业病专业机构执行职业中毒和职业报告的工作情况.
8.医疗机构对所发现的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如一时不能确诊,可先作疑似病例报告,待确诊后再作更正报告,如发现确诊职业病人未经报告者,应及时进行补报.
9.对接到不属本区工厂的职业病报告卡时,应负责及时转给工厂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
三、填写"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及季报表的有关说明"
1.原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继续留用,未列入之病种可填写在空白格内.
2.一切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包括疑似及吸收),应以本年度首次检查发现的新病例为准,对以前发现的老病例已疗者不必再报.未疗者,各基层医疗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片再报一次,在"卡片"的患者现在情况栏内加写"未疗"即可.各区(县)站可在第一季度季报表内未疗病例栏内单独汇总.尘肺病例在填写卡片时应写明是那一种,那一期尘肺,有否合并结核,如发现病情有升级或合并结核时规需重复报告,其它慢性职业病人已治愈复工后,再次患病被确诊后则应作为新病例报告.
四、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实行邮资总付,"邮资总付"信封不能挪作他用.
五、 本细则从1982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