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2〗市劳锅字第213号
发布单位:〖82〗市劳锅字第213号
量低劣又无法修复或安全使用无保障者;
6.因火灾、撞车、翻车等事故而使罐体受到严重损伤和变形者;
7.没有或无法增设安全阀、液面计(或最高液位)指示装置、压力表、灭火器、消火装置、消除静电装置的槽车以及无保险杠的固定式槽车;
8.槽车高度超过3.5米或活动式槽车罐体长度(包括伸出接管)超过货箱长度者.
第18条 安全阀不符合规定者,按下述原则处理:
1.凡排放面积(或排放能力)和性能不符合要求者,按本要求第10条规定处理;
2.固定式和半拖式槽车上的外装式安全阀,应改换为内装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3.活动式槽车上的外装式安全阀,原则上也应改换为内装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如确因条件所限而目前无法改装者,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可暂时使用,但应限期更换;暂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985年底,并应在检验报告和使用证书中注明;
4.对暂时同意采用外装式安全阀的槽车,必须在罐体的前方装设警报标杆,标杆应高出安全阀100mm以上;罐体上的安全阀不得卧装或斜装,并应加设牢固的保护装置.
第19条 紧急切断装置的更换和装设,按下述原则处理:
1.凡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第11条规定者,应予修复或更换;
2.固定式和半拖式槽车,必须在气相管和液相管口处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3. 活动式槽车,原则上也应在气相管上加设紧急切断装置.如确因条件所限,目前无法加设者,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可暂时使用,但应限期装设;暂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985年底,并应在检验报告和使用证明书中注明;
4.液氯和液体二氧化硫槽车,可暂不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第20条 液面计不符合规定者,按下述原则处理:
1.凡按本要求第12条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修复或更换;
2.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21条 槽车罐体壁厚不足的处理原则
1.罐体壁厚小于本要求第8条之规定者,应停止使用,或经核定压力后改用充装低压介质使用;
2.改作充装低压介质使用的槽车,应根据实测壁厚,按本要求第8条的规定重新核定最高允许使用压力(即设计压力,注意留有一定的腐蚀裕度)和允许充装的介质,并根据第10条至14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充装量及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和压力表等;
3.改作充装低压介质使用的槽车,应报地、市一级劳动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更换使用证书.
第22条 裂纹等缺陷的处理
1.所有裂纹、条状夹渣、未焊透和密集性气孔,均必须予以消除.其他气孔和点状夹渣,超过本要求第9条3款规定者,也应予以消除;
2.凡打磨消除上述缺陷后的剩余厚度,不小于本要求第8条规定所需壁厚的90%,且打磨深度不超过3mm者,一般可不进行补焊,但必须打磨成圆滑过渡,且斜度应小于1/4;
3.凡打磨深度超过上述规定者,应采取相应工艺进行补焊,补焊长度不宜小于100mm.
第23条 腐蚀缺陷的处理
1.大面积均匀腐蚀、广泛性局部腐蚀和散布性点状腐蚀处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条规定厚度者,可不作处理;剩余壁厚不足者,应按第21条规定处理.
2.非广泛性的局部腐蚀和线状腐蚀处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条规定所需壁厚的90%、且腐蚀深度不超过3mm者,可不作处理;否则应打磨后予以补焊或按第2
1条规定处理.
3.点状腐蚀处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条规定壁厚和80%,且腐蚀深度不超过3mm者,可不作处理;否则应打磨后予以补焊.
第24条 焊缝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超标缺陷的处理
1.焊缝咬边深度超过0.5mm者,应予打磨消除并按本要求第22条2、3款的规定处理.
2.焊缝的错口、棱角度,封头的凹凸量、皱折深度和筒体的椭圆度等,超过原设计制造规范或图样规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或应力测量),并由检验单位提出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处理.
第25条 整车稳定性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1.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倾角不小于33°者,允许继续使用;
2.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倾角不小于33°但不小于30°者,宜控制最高车速不超过20 ̄25公里/小时;
3.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倾角小于30°但不小于28°者,应规定行驶路线并控制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同时不得跨省长途运输和在复杂的路面上行驶;
4.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倾角小于28°者,应停止使用.
第26条 罐体的焊补工艺要求
1.焊补前,应检查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
2.应采用低氢型性焊条,焊条须按规定进行烘干和保温;
3.焊前应予热、焊后应保温,一般可不进行焊后退火热处理;
4.高强钢材料(σ〉40kgf/cm2)的焊补工艺应慎重对待.焊条选用及焊接工艺规范,应经焊接工艺评定后确定.
四、竣工检验与试验
第27条 罐体缺陷修复后的复验
1.所有作打磨消除缺陷处理的部位,均应进行磁粉或着色探伤检验,不得有残余缺陷存在;
2.所有补焊部位,在补焊24小时后应进行磁粉或着色探伤检验和射线探伤检查.射线探伤结果,应不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三级.
第28条 罐体的水压试验
罐体的水压试验,应在有检验单位的检验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压力为重新核定的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30分钟,不得有渗漏、不均匀膨胀和显著变形等异常现象.
罐体的容积测定,可在水压试验时进行.
第29条 各种附件的检验
1.原有的各种附件均应分别按照本要求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准与罐体安装.
2.新安装的各种附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经抽验,符合要求者才能安装或使用.某些附件,如消除静电装置、紧固件等,可作现场检查.
第30条 整车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1.侧倾试验和轴荷分配测定,如在修理前已按本要求第15条进行过,可不必重新进行.
2.整车气密性试验,应在各种附件组装后进行.试验压力为罐体核定后的设计压力,保压10分钟,不得有泄漏,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检查铭牌、标记和整车尺寸是否符合核定后的参数及有关规定.
第31条 最终检验报告和文件
1.检验单位在完成修复前的检验和修复后的竣工检验以后,均应出具最终检验报告,并在槽车罐体规定部位喷写下次检验日期.
2.最终检验报告应包括材料检验,外观及几何尺寸、腐蚀、无损探伤、附件检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整车检验及文件资料审验等报告或文件,并签字盖章.
3.对符合本要求的槽车,检验单位应在《汽车槽车使用证》中签署盖章.
五、附 则
第32条 对已按本要求进行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的在用汽车槽车,使用单位应持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槽车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汽车槽车使用证》.
第33条 经劳动部门同意作限期使用或暂时使用处理的槽车,只发给临时的《汽车槽车使用证》.临时使用证,应注明使用期限,并期满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