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锅[1983]4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1983]4号
式和尺寸见附录第4条。
第58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面弯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数量为一个。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3条、第5条。
第59条 弯曲试验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4-2。
表4-2(略)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4-2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即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大于3mm的纵向(即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四棱开裂不计。
第60条 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试,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试。若复试合格,则此项试验仍为合格;若复试不合格,则此项试验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
六、水压试验
第6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在制造单位组合好的焊制锅炉,应按照本规程第122条和第12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它受压管件,应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
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用手锤轻敲焊缝附近进行检查(在焊缝附近有铆缝的不得锤击)。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规定。
七、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62条 如果焊接接头上有不允许的缺陷,应找出原因,制定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 胀 接
第63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的胀接试件。
第64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纸和试胀结果制订锅炉管子和锅筒、集箱等的胀接工艺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65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和管板其厚度应不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且不小于管壁厚度的6倍。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66条 胀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时,或管子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退火长度应不小于100mm。
第67条 胀管率一般控制在1-1.9%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1-d2-g
H=───────────×100%
d3
式中: 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内径,mm;
d2--未胀时的管子内径,mm;
d3--未胀时的管孔直径,mm;
g--未胀时管孔直径与管子外径之差,mm。
第68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并应伸入管孔内0-2mm。锅壳锅炉高温侧管端必须90°扳边,使管边与管板严密接触。
第69条 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70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作出胀接记录。
第71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和牢固性。
第六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72条 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kcal/h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供热量小于和等于30×104kcal/h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式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
第73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
第74条 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阀座内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Q
ndh=─────────
cp(i-i1)
式中:
n--安全阀个数;
d--安全阀阀座内径,cm;
h--安全阀提升高度,cm;
Q--锅炉额定供热量,kcal/h;
C--经验系数,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当 h 1
─≤──时,C=135;
a 20
h 1
─≥──时,C=97;
a 12
h 1
─≥──时,C=70;
a 4
P--安全阀全开时,锅炉允许的最大绝对压力,kgf/cm2;
i--锅炉最大允许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cal/kg;
i1--进入锅炉的水焓,kcal/kg。
第75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76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截面积的1.25倍。
安全阀阀座内径应不小于25mm。
第77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置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泄畅通。
第78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作手动或自动的排放试验。
第79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6-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表6-1(略)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校验后,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等校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80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3)提升高度(mm);
(4)阀座的内径(mm);
(5)工作压力(kgf/cm2);
(6)排量(kg/h)。
安全阀的排量,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二、压力表
第81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82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压力表的安装位置距操作平台不超过2m时,表盘公称直径应不小于100mm;当其间距为2-4m时,表盘公称直径应不小于150mm;当其间距超过4m时,表盘公称直径应不小于200mm。
第83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做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装用后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84条 压力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置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85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
三、温度测量仪表
第86条 在锅炉进、出口均应装置温度计。温度计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锅炉出口应装置超温报警器。
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1200×104Kcal/h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温度测量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置温度测量仪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的烟温。
第87条 有表盘的温度测量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88条 温度测量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四、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89条 锅筒、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及放水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90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和等于120℃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91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及放水管,排污及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第92条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
五、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93条 阀门都应装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94条 每台锅炉与热水总管相连时,在其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截止阀。
第95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并应配有集气装置。
出水管、锅筒及每个回路的最高位置应装有不小于Dg20的放气阀。
第96条 在强制循环的供热系统中,为防止循环水泵突然停止给水造成锅炉的压力和水温急剧上升,在锅炉出口与截止阀之间应装一根内径不小于50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装有泄放阀。
第七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97条 锅炉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最高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9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必要的附属设施。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规定。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恒压措施和保证循环水膨胀的装置。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并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
第99条 锅炉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00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一般应不大于系统水容量的1%。
第101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
第八章 锅炉房
第102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医院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任何一台锅炉的(T-100)V≤5;(T--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V--锅炉水容量,m3。)
(2)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连锁保护装置;
(3)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4)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
锅炉房若与生产厂房相连(但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任何一台锅炉的(T-100)V≤100;(T--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V--锅炉水容量,m3。)
(2)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
第103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内地面应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安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6)锅炉房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表4中“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第104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额定供热量不超过240×104Kcal/h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一般不宜超过120kg/m2),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全部锅炉占地面积的10%。
第105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第106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0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用煤粉、油、气体作燃料的锅炉,还应制订防爆、防火、防毒细则),并保证贯彻执行。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系统锅炉设备的情况,制订有关的锅炉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搞好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工作。
第108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09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10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11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水泵,等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第112条 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第113条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它运行锅炉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还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14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第115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16条 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水处理措施和管理制度。新安装的锅炉的水处理方法,由设计单位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后确定。
第11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锅炉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允许进行排污。当炉水温度降到100℃以下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章 检验
第118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119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20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