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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08日

关于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法制办
发布单位:法制办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不得再在相应岗位任职。

第三十七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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