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