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复产验收与进一步强化煤矿基础管理相结合,将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做到五个结合:
1.与打非治违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对违法行为严加惩处。
2.与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复产验收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不整改完毕不验收、不复产。
3.与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相结合。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到岗到位、全程监督,绝不允许空班、漏岗。
4.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要把煤矿复产验收作为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契机,全力推进,做到按标准复工。
5.与加大职工队伍培训力度相结合。针对一些小煤矿在停产期间工人有所流失或轮换,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的问题,在复工验收时,要按规定对新招录工人进行培训,对返岗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现场通风管理。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加强井下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凡空班漏检、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不得进行作业施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施工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施工,瓦斯积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四、切实加强煤矿机电管理。各煤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机电设备,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机电设备运行可靠、完好率达标。要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杜绝电气失爆。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违章作业。
五、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要求。要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执行小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对没有能力有效治理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其他严重灾害的小煤矿,要立即停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由地方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六、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湖南省在水花岭煤矿“3•3”和金月煤矿二矿“3•11”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了行政问责,对事故涉及的县、镇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免职处理。各地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要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