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举办
涉煤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1〕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2011年5月、6月和9月各举办一期涉煤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重要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煤矿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训对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已过期和按规定需再培训的涉煤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第一期培训班。
时间:5月8日—13日。5月7日报到。
地点: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2.第二期培训班。
时间:6月14日—6月19日。6月13日报到。
地点:广东省广州大厦(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4号,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13600096358)。
3.第三期培训班。
时间:9月20日—25日。9月19日报到。
地点: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四、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部门组织安排辖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请中央企业总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按要求统一填写安全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详见附件),于4月27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张中来、陆南,联系电话010-64464064(带传真)、64464464。
2.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按时报到。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已过期的参训人员,报到时请携带2张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参加再培训的参训人员,报到时请携带已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3.本次培训工作分别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办,参加培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安全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