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初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决定开展首批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的初评和申报工作,切实把具有较高水准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创新成果评选出来,并按程序及时申报。
二、各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的,须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文件上报。
三、首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家限报2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家限报1项。
四、首批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五、请各单位将有关文件及资料直接报送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张本清,010—6446315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