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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1日

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人事〔2011〕15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1-10-14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要在全省范围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确定推荐对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长期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参加评选,各地副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不超过20%。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3)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上述材料要内容真实,层层把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简历等进行认真审核,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和有关材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含对应的电子版)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表彰和奖励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在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先进单位授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六、组织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机构工作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干部二处
         联 系 人:黎玉峰、韩冰、周刚林
         联系电话:010-64463319、64463269,64463554(传真)
         电子邮箱:liyf@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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