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明电〔2011〕1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
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情况,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切实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12月上中旬组织对全国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1. 督查范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自治区安委会自行组织本地区的综合督查。
2. 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12月1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三、检查督查内容
1. 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第165、167、17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情况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中的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3. “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7号)精神情况;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情况;对“打非”工作不力地区的县乡政府负责人责任追究情况;“打非”专项行动取得的主要成效。
4. 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和相关工作规划,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情况。
5. 事故查处结案情况。重点检查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和问题,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 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 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18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