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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2〕3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11
      四、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时效性是有效发挥事故查处警示作用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增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时效观念,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各个阶段工作,确保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要求,积极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查处结案等情况,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重大事故调查结案情况和对外公布的内容及形式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后的舆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严格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培训指导和总结分析
各地区要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区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的总结分析,适时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和研讨,研究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事故结案情况,对重大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约谈指导,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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