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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防“三违”行为的通知

发 文 号:人事函〔2012〕134号
发布单位:人事司
发布日期:2012-08-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防“三违”行为的通知
人事函〔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依法严惩不持证上岗或不培训上岗行为,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在严防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作用,推动完成下半年安全生产“三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防“三违”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安全准入中的安全培训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变更、延期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等安全准入中,要严格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班组长、农民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由负责培训管理的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从源头上解决不培训就上岗、低素质人员从事高危行业问题。
        二、切实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按照安监总培训〔2012〕57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并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全面检查、督查总结阶段重点内容;要将高危中小企业作为检查执法的重点,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充分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多种手段,提高执法效果。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安全监管总局11月份将开展今年第二次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届时将把各地安全培训检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重要内容。
        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中,要坚持原则、从严执法、形成震慑,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即:对未持证上岗和未培训合格上岗人员,必须先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对安全培训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上限给予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因未持证上岗或未培训合格上岗人员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依法严格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培训机构存在不按大纲教学、教考不分、超资质许可范围培训以及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等行为的,必须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直至撤销资质证书。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送教上门”活动,推动没有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更加注重培养和运用安全培训正反典型。要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中,选树一批下级政府加大安全培训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正面典型,深入总结,大力宣传推广。对今年以来本地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培训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将违法企业或培训机构名称、主要非法违法事实、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已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落实等情况,在媒体和网络曝光,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地将上述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电子邮箱:pxc@chinasafety.gov.cn)。
        附件:安全培训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人  事  司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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