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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4日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2〕12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2-10-23
四、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旺季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规定,严格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经营。严禁转包分包、“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边施工、边生产,严防旺季超能力、突击生产。加强许可证过期和责令停产企业监管,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禁止生产企业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加贴本企业标识销售。
五、充分发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工作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不得销售和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积极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签订书面合同,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加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各地区要明确零售场所存放数量,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
六、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督查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基层、企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工作档案,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和区域联动机制的作用,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和相邻地区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和协同执法,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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