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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8日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办发〔2012〕5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11-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4号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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