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 文 号:建办质[2013]1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3-11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审查时,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项目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管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手册。
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管时,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建筑施工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手册和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四、考评奖惩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成绩突出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可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建筑施工项目,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督促力度,采取措施增强企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措施,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注重四个有机结合: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和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二是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与各地已开展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等活动有机结合,四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机结合。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通报批评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和不达标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表扬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应当纳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信用档案,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等要尽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平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