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3-27
三、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
(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选择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试点,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先进地区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
(三)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加大培训力度,让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步骤。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础建设活动中的问题。
(四)强化督促检查。组织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基础建设考核目标,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并加强检查与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考核目标实现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与监督执法紧密结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于2015年第四季度对三年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