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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应急〔2013〕5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提升矿山救援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矿山救援培训是安全生产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部分地区和单位也存在着对矿山救援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等优质资源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矿山救援能力的提升。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167起,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尤其是今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1·2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致使死亡人数由初期的2人扩大至12人,充分暴露出矿山救援培训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建设高素质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矿山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要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以全面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战术水平、矿山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技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应急指挥能力为重点,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用两年时间对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矿山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全面进行一次培训。
三、培训范围及组织方式
(一)培训范围和学时。全国428支专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2.6万人),矿山企业兼职救护队指战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以及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和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他人员不少于20学时。
(二)组织方式。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中央企业总部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矿山救护队中队以上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和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师资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开滦、大同、鹤岗、淮南、平顶山、芙蓉、靖远)试点开展矿山救护队中队以上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复训工作。
专(兼)职矿山救护队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省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按照《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企业应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有关“三项岗位”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充实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其他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由矿山企业救护队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培训。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人员要在执法培训中充实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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