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
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布和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实施前,将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包括编制依据、规划机构总数、各地市规划机构具体分布数等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报送的发展规划,预先将空白资质证书发放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推进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和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并准确运用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丙级资质认可前研究制定并印发丙级资质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目录。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参照甲级和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制定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及配套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把丙级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省级、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前研究丙级资质认可有关事项,做好制度建设等有关准备工作。
三、严格标准,稳步开展丙级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调整、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已经核定、资质认可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建立的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条件和标准,稳步开展丙级资质认可工作。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要求核定。丙级资质认可后,要监督有关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并依据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检测项目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活动。
四、优化备案、登记程序,保障丙级资质认可工作顺利开展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丙级资质机构实行事前规划、事后备案制度,本着“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丙级机构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丙级机构实行年度统一登记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丙级机构登记报告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汇总表》(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文件附件2)。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