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2013〕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18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教训十分深刻。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知识缺乏,没有完全做到持证上岗;三是冷库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四是制冷系统设备设施落后残旧、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五是电气配备、用电管理不规范,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措施等不落实;六是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七是缺少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逃生演练;八是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清、安全监管缺位的现象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刻吸取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教训,强化源头治理,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3年9月至12月,在全国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