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吸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规划函〔2013〕15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0-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吸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抽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3〕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发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制度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对生产环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2013年4月至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呼吸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抽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抽查注重产品的代表性,抽查了辽宁、北京、河北、江苏、上海、广东等14个省(市)的67家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共抽检了357个批次的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呼吸类劳动防护产品。按照产品的不同性能要求,对抽检产品的防尘、防毒性能进行了全面检验。重点对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总)泄漏率、吸气阻力、呼气阻力、呼气阀气密性等9项指标,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的呼气阀气密性、泄漏率等8项指标,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件的通气阻力、防护时间等8项指标进行了检验。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本次抽检产品合格率总体较高,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较好。抽检的357个批次中,344个批次合格,13个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6.4%。抽检的67家企业中,59家的生产条件满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控制较好,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合格率为88.1%。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产品的原材料不合格。有的企业疏于质量管理,对原材料把关不严,造成产品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如部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使用的过滤棉质量不合格,致使产品过滤效率、泄漏率等均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部分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合理。有的面罩部件与呼气阀片之间密合性不好、与使用者面部贴合不够紧密,致使产品泄漏率、呼气阀气密性等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
(三)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差异较大。不同生产企业在技术装备、人员配备、工艺控制、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小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专业人员流动性大,技术水平和能力不够稳定。有的企业工艺控制和生产管理不够严格,造成产品性能不够稳定,如部分防毒过滤件存在药剂装填量不足、装填均匀度不好、装填不密实等问题,造成过滤件防护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
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撤销了上海沪船新事业发展总公司等4家企业的安全标志证书,撤销了北京市塑料十三厂等4家企业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详见附件)。
三、切实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事故隐患。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督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把原材料质量关、严控产品工艺流程,严格产品出厂检验。要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取得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有效杜绝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严肃安标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要严把安全标志审批关,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化监管,加大对安全标志产品的抽检范围。发现问题的,要严格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