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3〕1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1-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3〕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13年11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通报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尤其是2009年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及应当吸取的教训,播放警示教育片。
(二)宣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三)启动煤矿安全50个重点县(市、区)攻坚战,对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参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全体人员,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涉煤中央企业总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参会人员:各产煤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省局)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人员,煤矿安全50个重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政府分管负责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企业在各地的涉煤企业、各省(区、市)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所属各矿矿长。
邀请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做好各分会场安排、通知参会等相关工作。
(二)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中央企业于11月20日1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谭潇,010-64463109、64463908〈传真〉)。
(三)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于11月20日10时前,将出席会议的省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名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省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及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会,请书面报告详细原因。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