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1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1-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
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14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安监管一〔2013〕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关于“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必须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二、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的,如果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中包含排土场相关内容,且明确排土场安全度,可以不再提交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如果其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中没有包含排土场相关内容,还需要提交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