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4〕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3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通报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点评分析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海油安办各分部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1名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2.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其中,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昆明疗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在辽宁、云南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参会。
3.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干部;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志以及市(地)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会)。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参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告省级政府并落实出席会议人员,通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质检、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参会;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所属驻地监察分局参会;请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告市(地)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参会人员,通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会。
(二)各省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秘书长如不能出席会议,请于4月18日17时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会,请于4月18日17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总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海油安办各分部、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4月18日17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64463220)。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和已开通视频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真做好各分会场的会议组织有关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将制定印发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建立会议组织情况通报制度。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六)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