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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6日

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283号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4-08
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4〕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内容;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和义务;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7.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8.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职业健康知识咨询、召开媒体通气会、医务人员座谈会、专题培训等。
三、活动时间
2014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部门协调配合,争取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情况,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广大职业人群和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积极参与宣传工作。
(三)中国疾控中心负责对宣传活动和防治知识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整理各地宣传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并于5月31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陆明
电话:010-687918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郦净
电话:010-64463002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4年4月8日
附件1
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1.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2.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3.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4.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5.全面促进职业健康,关爱劳动者。
  6.职业健康从我做起。
  7.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8.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9.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10.关怀职工,重视健康,持续发展。
  11.保障职业健康,实现体面劳动。
  12.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13.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支持,全社会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
  14.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5.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树立企业社会形象。
附件2
 
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形式(次数/分数)

 
省级
/市级
/区级
合计
新闻报道次数
 
 
 
 
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次数
 
 
 
 
宣传材料份数
 
 
 
 
深入企业宣传次数
 
 
 
 
咨询人次数
 
 
 
 
培训班次数
 
 
 
 
接受培训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义诊次数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出动宣传人员数
 
 
 
 
出动宣传车次
 
 
 
 
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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