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4-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甲醇是一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可致视神经损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甚至死亡。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由于职业卫生条件不达标、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作业人员中毒甚至个别人员失明。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烟花爆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对违规使用甲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