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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8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4〕1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4-1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
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9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全面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部分企业和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存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的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区域采用的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整改不到位,快速冻结装置区域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部分企业在项目审批、布局规划、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手续缺失,整改进度较慢。四是部分地区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五是部分地区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
为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继续按照安委〔2013〕6号文件的要求,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彻底整治和消除涉氨制冷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效,有效遏制涉氨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继续深化落实安委〔2013〕6号文件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好以下两方面专项治理要求。
(一)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
(二)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坚决防止类似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再次发生。
三、具体要求
(一)对2013年没有检查到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没有开展自查自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出问题和隐患的企业,要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摸清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中含有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及快速冻结装置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下达整改指令,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凡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全国主流媒体对其予以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四)凡因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直至取缔关闭。对未下达整改指令,到期未整改又不报送企业名单的有关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列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企业,不得通过达标评审。
(六)各省(区、市)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抽查暗访力度,狠抓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暗查、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七)各省(区、市)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见附件),于12月30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剑,010-6446308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附件
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
一、涉氨制冷企业底数
涉氨制冷企业总数    家,其中,食品加工类企业    家、仓储类企业    家,其他类型企业    家;规模以上企业   家;制冷系统液氨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    家。
二、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检查企业   家,限期整改企业   家,停产停业整改企业   家,取缔关闭企业   家。
三、重点治理情况
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的企业共    家,完成整改   家。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   家,完成整改   家。
四、未完成整改企业名单
需注明企业全称、企业详细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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