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木支护采煤。
二、必须严格开拓布局和开采顺序,严禁超过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
三、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和落实,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
四、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五、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地压预测预警,落实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七、必须按标准及时填绘反映实际生产建设情况的图纸,保证内容齐全无误,严禁隐瞒作业地点。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齐全、完好,严禁使用挡风帘进行调风。
六、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严禁无反风设施组织生产。
七、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严禁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
二、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四、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严禁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盲目生产。
五、必须做到防水设施齐全完好可靠、监控有效,严禁顶水作业。
六、必须保证矿井、水平、采区排水能力满足要求,严禁排水系统不完善违规采掘。
七、必须在汛期前完成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程,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严禁冒险作业。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保障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不少于两回路,严禁擅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
二、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三、必须保证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完好,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大修设备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四、必须选用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
五、必须按照设备设计能力提升和运输人员,严禁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人物混乘、无证操作。
六、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严禁非兼容、未标校的部件和设备随意接入。
七、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检测设备设施,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