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质发[2014]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二、明确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明确农产品质检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考核、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建设,依法管理,科学运行。必须坚持建管并重原则,既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又要强化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和资质能力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杜绝“重投资建设、轻运行管理”现象发生。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优先、公正为民的方针,全面提升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综合检测能力。
(二)总体目标。科学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强化项目管理、机构管理、队伍建设和运行保障,有力提升技术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有效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放心消费。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全面推行合法资质认定,强化体系运行管理,力争到2016年,规划建设的所有项目均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到2020年,省、地(市)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70%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全面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把握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检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主要承担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生产控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测职能,科学公正出具检测报告,积极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发挥支撑作用,为当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各级质检机构功能应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形成以部、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综合质检站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部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全国和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预警分析、风险评估、产品合格评定、仲裁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检测、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预警分析、产地认定检验、评价鉴定检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和验证,以及对全省(区、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监督抽查、复检,以及对农业生产组织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巡查调查、配合上级抽样,以及对乡镇监管站、生产基地和生产者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