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 第19号)
发 文 号:公告 2014年 第1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等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1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批准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等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增加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3)。现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