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
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
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四章 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 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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