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4〕2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8-2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迅速发展,有效发挥了对区域经济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压力、新挑战。部分开发区内企业及开发区管理者安全发展理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得力,安全生产基础和保障能力很薄弱,尤其是非法违规行为严重等问题十分突出,事故隐患大量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吉林长春、山东青岛、江苏昆山等地开发区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极为惨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开发区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安全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坚决纠正发展观偏差
各地区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纠正有些开发区只顾经济增长、忽视安全生产,只顾招商引资、忽视安全标准,只顾保护企业、忽视以法监管等发展观上存在的严重偏差,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妨碍、阻止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检查和监管执法。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真正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全面排查开发区招商引资对安全生产把关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情况。对安全生产审查把关不严的,要立即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企业淘汰退出。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责任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类开发区安全监管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定期研究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各类开发区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兴经济体、中小企业、外资企业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研究,明确和规范安全监管责任,做到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发区安全监管职能的全覆盖。开发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四个到位”,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
各地区要对各类开发区和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开发区安全生产情况。各类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确定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广泛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暗查力度,发现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开发区所有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规模大小、不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严格监管、从严执法。
四、深化“打非治违”,扎实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
要结合全国正在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要求,对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和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四个一律”打击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并公开曝光,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见实效。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付出更大代价,让思想麻痹和心存侥幸的企业受到更大教育和震动。
五、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尤其要根据开发区面临的安全风险大小、企业数量多少、生产工艺要求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装备建设,强化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全面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到位。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政府和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等工作,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