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无资质施工和采掘工程层层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重点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促进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打击对象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2.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3. 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4. 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地下矿山。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井下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不全、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3.矿区范围内采空区情况不掌握或不清楚,未及时填绘图纸、监测及治理的;井深超过800米的矿井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时限强制淘汰19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5.矿区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没有矿区水文地质图或图纸不准确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二)露天矿山。
1.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图、采场开采现状图、排土场现状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3.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边坡参数,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的。
4.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台阶(分层)参数。
5.排土场没有进行专门地质勘探的;不按设计进行排土的,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
6.没有爆破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的;未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作业的;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三)尾矿库。
1.将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作业发包给与应具备资质单位不符的。
2.尾矿库周边环境、平面布置、排洪设施、尾矿坝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3.未安装安全监测设施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可靠的。
4.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超设计排放尾矿的;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的。
5.未及时履行闭库程序的;未履行相关手续回采利用尾矿的。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8月)。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部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时限、计划。
2.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11月)。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暗查暗访,掌握“打非治违”开展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执法,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成果,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五、工作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整治内容,特别是“双十条”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矿山和尾矿库所有图纸进行一次专门梳理,及时测量、填绘,全面真实反应矿山和尾矿库状况。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并抓好部署和落实。要严格执法,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解决 “五个了之”现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地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