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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8日

关于开展九九消防平安行动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目前,我国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9%,每年火灾中伤亡的老年人约占伤亡总数的30%,老年人已成为火灾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之一;首次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显示,老年人群体的火灾防范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技能均明显低于其他年龄段群体。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关爱,提高养老机构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水平,提升老年人群体的平安自护能力,凝聚美德激发正能量,民政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九九消防平安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播消防知识,关爱老人平安。

  二、活动时间

  2014年9月20日至11月1日。9月26日,全国集中启动九九消防平安行动。

  三、活动对象

  以独居老人为重点的家庭,各类养老机构。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养老机构集中排查。活动期间,组织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集中对养老机构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落实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尤其是对居室、活动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全面消除各类隐患。

  (二)开展“四个一”活动。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发动和指导督促城乡社区群众自治性组织,针对以独居老人为重点的家庭和养老机构,开展以“排查一遍身边火灾隐患,进行一次面对面消防知识传授,开展一次报警、逃生演练,赠送一份平安礼物”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平安礼物可以是适合家庭使用的小型灭火器、灭火毯、手电筒、报警器等。

  (三)开展消防安全“牵手”活动。各地民政、公安消防、派出所等部门要确定辖区的一所养老机构作为消防安全“牵手”活动对象,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要作为重点“牵手”对象,积极督促、帮助其整改落实到位;引导和鼓励社区(农村)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和热心公益的群众把鳏寡孤独、残障智障老人作为“牵手”活动对象,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帮扶活动。

  (四)开展隐患整治“回头看”活动。对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重点检查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尤其是城乡独居老人家庭的增多和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增加,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开展九九消防平安行动不仅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老年人消防安全的关注,而且是提升老年人群体平安自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关爱。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活动扎实开展。

  (二)形成合力。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强化工作沟通和协同配合,加强对九九消防平安行动的指导。要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瓶颈性问题。要积极协调文明办、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参与九九消防平安行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关爱老年人的局面。

  (三)务求实效。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落实九九消防平安行动的规定动作,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有效的自选动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刊播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报道行动动态消息和特色做法,呼吁社会各界参与九九消防平安行动。要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提高参与度和覆盖面,持续保持行动热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九九消防平安行动情况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公安部消防局,活动总结于11月8日前上报。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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