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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7日

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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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委办〔2014〕20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0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确定的煤矿安全“1+4”工作法,切实全面、深入、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我们制定了《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半年时间,集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所有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为重点,在全国煤矿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排查全国所有煤矿矿井各大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省份汇总,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五)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由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确保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和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落实、整改全部到位。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改,认真落实排查组意见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国务院安委办成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市(地)、县(市)安委会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市(地)、县(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二)人员组成。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煤矿实际状况,每矿配备一排查组。其人员由省、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投资主管、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干部,本地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及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三)编组结构。原则上每个排查组不少于7人,含2名政府工作人员、3名以上救护队指战员、2名以上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排查组带队人员由各省份统一确定。其中:到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的排查组,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处级以上干部带队,排查其他煤矿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熟悉煤矿业务的干部带队。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调配参加排查组的,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
(四)力量分配。各地要根据煤矿企业数量和煤矿救护队力量状况,合理调配救护队力量,原则上检查大矿要有1个小队,检查小矿至少要有3名救护队指战员。如救护队指战员一次分配到各组人员不够时,可按救护队指战员状况,对所排查煤矿实行分期分批排查,确保救护队指战员下井全覆盖排查。
(五)排查时间。每个排查组在企业排查具体时间要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由各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自行确定。排查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进行全面排查,第二轮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轮工作时间一般大矿不少于10天,小矿不少于5天,两轮相隔时间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
(六)工作衔接。排查组到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企业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加。同时,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第一轮排查和第二轮复查以及分期分批排查的衔接工作。
(七)隐患整改。排查组要每天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也要每天向排查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在第一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综合全面地向企业反馈意见,然后由企业按照排查组要求,在第二轮复查之前,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八)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赴12个省份的6个督导巡视组和联系14个省份的国家煤矿安监局司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矿山救援中心,要对各地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巡视,并及时报告情况。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区也要对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有力促进。
(九)抓点带面。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河北省唐山市和山西省大同市进行先行试点,并适时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各地区也要选择1-2个县(市)抓试点,鼓励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以推动工作全面扎实开展。
(十)压茬进行。在第一阶段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的同时,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总体部署和省级安委会的要求,先开展自查自改,待排查组到矿后,要向排查组汇报自查自改情况。与此同时,国务院安委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两省(两市)开展试点工作,保证做到工作不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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