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名单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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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2-02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
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名单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的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排查整改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3836处。但截至2014年底,仍有16个省(区、市)、41个市(州)的208家涉氨制冷企业未按期完成上述两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
2015年,各地区要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208家涉氨制冷企业要挂牌督办,严格验收,隐患不消除、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凡因上述两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加大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直至取缔关闭;对事故发生企业未下达过整改指令、未按要求报送过企业名单或到期整改不到位批准生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在今后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有企业仍然存在上述两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对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