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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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23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2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多数涉氨制冷企业建设年代较早,规模小,未经正规设计,存在布局规划不合理、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加之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装置和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存在被动应付检查、走过场的现象。二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对液氨危害性认识不足,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四是部分企业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包装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和防泄漏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等隐患。五是部分企业应急管理不到位,缺乏氨泄漏应急处置方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配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
(三)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部分地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停业整顿和关停的企业,态度不坚决,执法不到位。
(四)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一是基层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难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质量。二是部分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不熟悉有关液氨制冷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监督检查时难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不能判断企业隐患整改是否到位。三是部分地区未明确涉及专项治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监管部门间联动不足,未形成监管合力。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各地区要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停产整顿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必须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确保整改验收到位。
(二)突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通畅、疏散标识清晰、应急照明有效。二是制冷机房贮氨器及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风机开启联动。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是制定完善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涉氨制冷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涉氨制冷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液氨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全员参与,做好培训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采取暗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不到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黑名单”,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暗查,对各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在今后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有企业仍然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加大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有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企业,不得通过达标评审。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淘汰落后工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增强企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本质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