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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
—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资委:
为全面了解《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好《“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2015年6月至8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情况。
2.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3.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4.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5.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及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6.《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8.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情况。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1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医疗和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层面。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使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各地区自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前,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对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规划》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自查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督查组牵头部门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对用人单位的抽查要突出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随机确定所抽查的用人单位,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汇总分析,提交报告。各地区自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汇总表,形成自查报告,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于2015年7月15日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要及时召开督查工作动员和培训会议,提高思想认识,熟悉督查内容,掌握督查方法。
(二)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如实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并配合联席会议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三)参加督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