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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3日

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90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6-11
第二十五条 上级安委办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委办应当每季度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抄送同级和下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安委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委办应及时上传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上级安委办应将其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列入执法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未及时整改但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安监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全覆盖”。
(二)收集整理、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信息系统功能、隐患排查清单等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和排查清单、完善安全生产信息。
(四)组织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周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局领导不少于2次,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监管部门不少于5次),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督办意见。
(六)每月突出重点行业、隐患严重、“零上报”(连续两周未上报隐患,下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核查不少于辖区内10%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对超期未改、危险程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办确有困难的,申请市级安监部门督办,并继续做好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八)接收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各级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2日内接收完毕),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查。
(一)收集整理、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级安监部门关于信息系统功能、隐患排查清单等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二)参与制定全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通用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隐患排查清单。
(三)组织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县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督促整改情况(每周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局领导不少于1次;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监管部门不少于2次),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督办意见。
(五)每月突出重点行业、隐患严重、“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核查不少于辖区内2%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对县级上报或超期未改、危险程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办确有困难的,申请自治区安监部门督办,并继续做好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全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组织制定全区工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通用标准。
(二)收集整理、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安监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
(四)及时掌握市(也可到县)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督促整改情况和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周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少于1次,其他人员合计不少于3次),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督办意见。
(五)对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核查,突出重点行业、隐患严重、“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六)对市级上报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核查,是指安全监管人员(或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动适用最新版本。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综合〔2014〕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2015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2015〕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1号),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宁安办〔2012〕21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宁安监综合〔2013〕210号)和我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实际,现将2015年全区工矿企业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工矿企业体系建设工作在2014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覆盖率100%;
(二)企业隐患上报率100%;
(三)企业隐患整改率99%以上;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熟练使用信息系统(电脑端和手持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熟练使用信息系统(电脑端和手持端)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全区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管形成习惯、成为常态。
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摸底建档阶段(4月10日前)。各市、县(区)完成工矿企业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严格按照 2015226下发的《关于核定2015年全区工矿企业的通知》核实工矿行业企业,尤其是法人企业下属的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准确统计,确保无遗漏、无重复。各市和宁东基地4月10日前将工作部署文件资料、企业汇总台账报自治区安委办。
(二)全面培训阶段(4月20日前)。各地完成工矿行业体系建设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普训工作,所有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覆盖”培训,各市和宁东基地4月20日前将辖区内安监部门和企业参训人员名册汇总报自治区安委办。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20日-1130)。已纳入信息系统的企业,420日前应用新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新建系统企业填报上传“基本信息”表并经县级安监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30日起全区所有企业应用新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已将旧版系统与企业内部办公系统对接使用、需要将新系统与企业内部办公或其他系统对接使用、需要进一步持续深入定制完善软件功能、需要多人使用但只有一个互联网出口的企业,先用新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与信息系统研发单位(北京移远通公司)协调新系统与办公系统对接事宜(下称需移植企业)。有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的企业,先用新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如需将新系统与本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对接,与信息系统研发单位协商解决(下称需对接企业)。需移植和对接的企业于520日前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需求,各市安监局汇总两类企业后于525日前报自治区安委办。630日前,全区所有企业完成必须具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厂矿、车间、班组隐患排查清单制定并在信息系统备案,完成安全生产信息填报(涉及的每个表,每条信息实事求是准确填写)。随后各企业尽快完善岗位标准并报备。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31)。1210日前,各地对体系建设进行总结验收,随后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总结验收全区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以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充分显示了对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各地、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要精密筹划、广泛动员、严密部署,确保各级安监人员和企业人员深刻认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明白体系建设的目标、内容、方法、要求。要高度重视企业和监管部门两支系统管理员队伍建设,分派责任心强、电脑技术好的同志担任系统管理员,并将主要精力用于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培训、问题处理及相关协调等工作。企业于4月25日前将系统管理员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安监部门于4月30日前将企业系统管理员电话汇总报市级安监部门。市级安监部门于5月5日前将市、县、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员电话汇总报自治区安委办。
(二)强化培训,熟练运用。各地、各企业要把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高质量的培训保障系统高效使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宣教培训,确保人人掌握、自觉遵守;要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确保全员熟练使用。各市要统一部署辖区内系统培训,安监部门领导全程组织,统筹做好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主动与参加自治区培训的中介机构接对子,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搞好对企业的辅导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凡建设范围内的企业,无论已纳入系统还是暂未纳入系统,都要确保“全覆盖”培训,不得漏掉一户企业。各企业要持续搞好内部培训,确保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规章制度,熟练使用信息系统。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各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杂志等媒体和安全宣传栏、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发动全员、全社会投入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来,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要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相结合,大力宣传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未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因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
(四)指导服务,狠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做好指导服务至关重要。各级安监部门和中介机构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分配足够人员,深入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指导信息系统培训。要狠抓工作落实,企业摸底建档、信息系统培训、排查设备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排查清单制定、企业信息填报、核查检查企业等各项工作都要按时限、高标准完成,以强有力的工作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执法,扎实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执法计划,带头将信息系统用起来,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利用移动执法终端加强隐患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要准确掌握执法原则,确实做到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未及时整改但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安监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以明确的导向、严格的执法督促企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六)创新方法,力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既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及时全面推进工作,又要主动作为,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确定试点企业,重点指导帮带,通过现场观摩会等不拘一格的形式,指导帮助企业形成可看、可听、可学的先进经验,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各企业更要主动作为,将信息系统与本单位工作有机结合,探索创新建设思路和方法,通过信息系统的运用推动本单位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七)解决问题,完善系统。开发运用深入到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信息系统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各地、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对待。只有将系统用起来,才能发现问题,只有不断解决问题才能更加完善系统。各企业要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应到属地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并将自己发现和企业反映的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联系系统开发单位解决。各地、各企业还要善于运用系统搭建的沟通平台解决问题,共同推进系统不断成熟完善。
(八)及时准时,报送信息。系统“工作动态”模块是反映各级安监部门工作情况的主要窗口。各地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工作进展等及时上传到“工作动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资料,上传工作动态和上报报表资料情况应作为各级安监部门工作通报的重要内容。
(九)加强考核,强化落实。自治区将专门出台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市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要参照自治区考核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县(区)的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联系人:自治区安委办       万国宏 15121889046
                                               刘艳军 13709597587
                                               邮箱:nxyhtx@163.com
北京移远通公司   常斗兴 13911298452
                               郭 金 18618156400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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