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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5日

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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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煤行〔2015〕102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10-21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2015〕102号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省(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华能、国家电投、国家电网、国投、中国国电、华润集团、中国华电、中国大唐、保利集团、宝钢、中铝公司、中国煤炭科工、中国中铁、中国石化等16家涉煤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以下简称央企集团总部),以及其所属分布在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2个省(区)的部分煤矿。
二、检查重点内容
1.涉煤央企集团总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情况。
2.涉煤央企集团总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涉煤央企集团总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年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控制超能力生产情况。
4.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落实整改集团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情况。
三、检查时间
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定。
四、检查方式
以检查涉煤央企集团总部为主,以现场抽查煤矿加以验证的方式进行。
共组成9个组,每组5-7人(详见附件)。组长分别由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业务处室及部分煤矿专业人员组成。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员参与检查。
五、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内容和被检查企业特点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
2.各检查组原则上应抽查3处以上煤矿,并暗查暗访不少于1处煤矿。检查    2家以上涉煤中央企业的检查组,应抽查每个被检企业的1-2处煤矿。
3.煤矿抽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企业进行反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罚意见,书面移交地方市级(含)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督促其于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处罚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
4.各检查组要在检查结束后1周内形成检查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将适时召开检查工作总结会,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情况汇报。
5.各检查组在组织开展检查的同时,应充分挖掘各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和做法,并纳入检查总结报告之中。
6.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煤矿安监局:井健、梁子荣,010-64464099、64464662,64464294(传真);电子信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国资委:韩兆明、宋豪强,010-63192850、63193600, 63192661(传真);电子信箱:hanzhaoming@sasac.gov.cn。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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