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7〕4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2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7〕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深入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共抽查煤矿建设项目906处,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3755条,下达执法文书1231份,责令局部停止施工118处,责令停止建设135处,行政罚款2847万元(详见附件)。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山西、陕西、新疆等省(区)个别煤矿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存在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现象;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部分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存在联合试运转超期、违规组织生产等现象。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受近期煤炭市场波动影响,生产欲望强烈,边技改边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个别煤矿甚至借改扩建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批小建大”问题,如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批准能力为90万吨/年,但2016年11月份出煤40万吨。
二、长期停建项目安全管理滑坡。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受各类因素影响,投入不到位,工期延长甚至长期停建,停建期间未制定或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甚至存在“一停了之”现象。全国现有1023处建设项目长期停止建设,河北邢盛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已接近6年。部分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予以淘汰退出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实施关闭。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部分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问题,且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部分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部分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无监理单位。湖南、四川、贵州等部分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无资质。
四、现场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煤矿建设项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技术管理、现场管理有薄弱环节。内蒙古、河南、陕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煤矿建设项目较多的地区,部分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部分资源整合项目致灾因素普查不彻底,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预测预报等工作滞后。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不科学、不合理,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有的未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有的图纸标绘不及时。湖南、四川、江西等省部分建设项目人员位置监测、安全监控等系统运行不正常,江西、甘肃个别建设项目还存在使用木支护、JTK型矿用提升机等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部分省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吉林、山东、贵州、甘肃等省部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存在职业病防治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缺少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牌板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依法建矿、依法管矿,推动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是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和《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6〕1897号)等文件要求,配合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已批复的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确保列入淘汰退出方案的煤矿按时停产关闭到位。要加强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企业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要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是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要把建设项目纳入监察执法计划并严格落实,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等相关规定、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要通报当地政府,由地方政府依法挂牌督办;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并建议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督促指导地方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建设期间的监管工作。
三是推动长期停建煤矿淘汰退出。对纳入资源整合或技改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要求,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对长期停建煤矿要督促地方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停建期间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严肃查处,对复工无望的要推动淘汰退出。对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淘汰退出的项目,要督促地方加快退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