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7年 第18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4879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反映。
联系电话:010—84911404、84945620、644631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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