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及丈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
第35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条、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对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
处登记。